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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绿化条例》解读

来源: 番禺日报 作者: 日期: 2013/6/20 9:12:01
2012年7月1日《广州市绿化条例》正式实施。本《条例》合并了原《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广州地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内容,并根据现实管理需要进行了修改......

十一、如何办理砍伐、迁移、修剪树木手续?

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砍伐、迁移、修剪树木,按下列权限审批:(一)市辖区范围内,需要砍伐、迁移树木胸径不足三十厘米、数量在十九株以下的,由所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要砍伐、迁移树木胸径三十厘米以上、数量在二十株以上的,或者需要砍伐、迁移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城市主干道的树木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县级市辖区内,需要砍伐、迁移树木的,由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需要修剪直径五厘米以上枝条的,由所在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二、办理砍伐、迁移、修剪树木手续需提交哪些资料?

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二)申请处理的树木的位置、胸径、品种、现状等情况;(三)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施工计划;(四)征求所有权人意见的情况,绿地权属不明的,由所在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五)因工程建设需要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应当提交工程建设许可文件;(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十三、有哪些行为会损害绿化及其设施?

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公共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内,禁止下列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丢弃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二)攀、折、钉、栓、刻划树木,损害树根、树干、树皮;(三)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绿地;(四)以树承重,就树搭建;(五)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供排水设施等;(六)建坟、采石取土;(七)其他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十四、什么是古树名木?

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古树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足三百年的古树或者珍贵稀有、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名木,为二级古树名木。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树木以及胸径八十厘米以上的树木为古树后续资源。

十五、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责任单位是哪个政府部门?

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公共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内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保护管理;(二)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三)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保护管理;(四)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私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保护管理;(五)散生在林地、房前屋后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由林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保护管理。

十六、如何保护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树木?

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古树名木树干边缘外五米范围,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必要时应当设置护栏等保护设施。古树名木树冠边缘外三米范围内、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树冠边缘外二米范围内,为控制保护范围。

在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控制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在设计和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共同制定避让和保护措施。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十七、可否砍伐、迁移古树名木及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

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砍伐、迁移古树名木。城乡建设应当采取措施避让古树名木。禁止砍伐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

确因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迁移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的,或者确因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原因需要修剪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的,应当向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十八、申请办理迁移、修剪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修剪古树名木手续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迁移、修剪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修剪古树名木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二)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的位置、胸径、品种、现状等情况;(三)迁移、修剪的施工计划;(四)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的证明文件或者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原因的其他证明文件;(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十九、有哪些行为会损害古树名木?

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一)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二)在古树名木或者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控制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有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三)损坏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的保护标志、标牌等设施;(四)在古树名木或者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树干上捆绑电缆、电灯以及其他物件;(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或者影响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二十、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哪个政府部门查处?

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其他单位实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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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橡皮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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