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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江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出台

来源: 江门日报 作者:刘志聪 日期: 2006/10/10 9:31:19
    中国园林网10月10日消息: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江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出台。《办法》共二十条,对绿线的规划与界定、保护与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办法》,对侵占和破坏绿线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对违法审批绿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责任人要承担行政过错责任或刑事责任。     

    据了解,《办法》是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

    出台背景

    原因一:绿地被侵占现象严重

    市园林部门指出,我市在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绿地被缩减规模、缓建、变更或取消等现象时有发生,即使已经建成的绿地,被蚕食和侵占的现象屡见不鲜,绿地成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最脆弱的一类用地,需要完善的规章制度依法对绿地系统和绿线进行规划。我市具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了白水带、圭峰山和大西坑三大山脉外,还有众多的小山丘,但是前些年滥采山石、挖山填坑等改变地形地貌的问题较为严重,对我市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这就要求我市在城市规划开发建设中,尽可能保持地形,建立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护这些自然资源,并逐步将其建成风景区和公园,从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

    解读①破坏绿化将受重罚

    《办法》明确禁止下列侵占和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使用性质;擅自侵占城市绿线内土地;在城市绿线内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已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破坏城市绿线内地形、地貌、水体和景物景观;擅自砍伐移植城市绿线内树木、破坏植被。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罚款:《办法》禁止在城市绿线内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和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对违反此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责令整改,并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违反《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因二:国家出台新政策提出更高要求

    此外,园林城市复查也要求实施绿线管制制度。去年建设部修订了《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新的评审办法规定对已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实行复查制,每三年复查一次。我市于2002年被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按新的规定,建设部将于近期内对我市进行复查。新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又规定“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据此,我市必须建立和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鉴于以上原因,我市把制定《办法》列入了《江门市2006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并由市规划局和园林局起草《办法》,近日通过审议正式出台,开始施行。

    解读②占用绿线土地要缴补偿费

    补偿费收取标准: 

    固定占用绿地绿化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土地所属地段的土地基准地价×占用面积)+绿化建设费(绿化建设费按实际费用收取);    

    临时占用绿地绿化补偿费按恢复绿地的实际费用收取。

    《办法》指出,城市绿线范围内各项必要的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现状绿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补偿费,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恢复原状。   

    对此,市园林部门进一步解释,因公益性建设需要占用绿线内的绿地的,应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缴纳绿化补偿费。    

    占用绿地分临时占用和固定占用两种。临时占用有时间限制,一般为项目建设期,项目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化。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由占用者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木麻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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