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称,发生本次水污染责任纠纷是由于第三方偷排污水,公路水管渗水到河涌所致的,但是,到目前为止,第三方至今仍然未能够找到。同时,涉案被偷排污水的位置是公路旁的沙井位置,该位置的管理责任应当由相关政府部门承担,答辩人对公路旁的沙井并没有管理责任。管理水资源是政府部门的职责,而被告只是提供便利。
另外,按照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在租赁期内,甲方只负责出租土地给乙方使用,乙方的人身、财物、生产等安全及相关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全责,与甲方无关”。
该花木公司同时提到,事故发生时间为冬天,开关水泵电闸的电工,在每天没有天亮时,就去负责开关电闸。电工作为一个普通人,对于所谓重工业污水的认识,这已经超出了一个普通人的认识,并且原告起诉书说其明知水受污染的情况下,仍然将水引入水渠,这是不符合事实和情理的,因为电工对被偷排后水体的情况并不知晓。另一方面,被偷排后的水,无色无味,对一个只负责开关电闸的电工来说,要检验水体是否受重金属污染,明显是严重超出一个电工的专业性范围。
焦点一:出租方有无义务监测水质
原告提出土地租金已包含灌溉用水的费用,土地提供灌溉用水是原、被告双方成立租赁关系的前提条件之一,故被告作为出租方应对灌溉水源负有管理、监测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灌溉用水,并非法定的义务,结合《土地租赁合同》,此亦不是双方约定的义务。为原告提供灌溉用水之便利,属于对租赁场地的公共水源的一般管理,并且未对灌溉用水单独收费。而原告作为专业的花木种植者,其自身应对灌溉用水负有直接的管理、监测义务。
焦点二:是否明知污染还引入入渠
这起案件另一争议点在于被告是否明知水被污染而引入水渠。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专业的花木种植者,在事发当天使用灌溉用水时未发现水源在颜色与气味上有异常,即使是离出水口处最近的其他租户发现出水口有黑色,亦以为是正常的。
另外,顺德区法院还确认了被告在事发后有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污染水源,有关水源的水质得到有效改善。
判决: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顺德区法院表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过错应举证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根据现有证据,被告在涉案水污染事件中并无过错。
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记者了解到,作为系列案,另有11名原告合此案共12件案件为同类案件,法院作出了同样的判决。在作出判决后,原告肖某不服该判决已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另外11名原告并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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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