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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废水致花木异常 偷排者至今仍未找到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王鹏 邱霖静 日期: 2016/8/2 9:55:16
一场突如其来的水污染,让佛山一环北滘立交附近的部分种植户遭受了损失。在污染源尚难查明的情况下,12位在该处从事园林花木种植的经营户将租给自己土地的花木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水污染带来的经济损失。作为土地的出租方,花木公司引水入渠供花地灌溉……

被告称,发生本次水污染责任纠纷是由于第三方偷排污水,公路水管渗水到河涌所致的,但是,到目前为止,第三方至今仍然未能够找到。同时,涉案被偷排污水的位置是公路旁的沙井位置,该位置的管理责任应当由相关政府部门承担,答辩人对公路旁的沙井并没有管理责任。管理水资源是政府部门的职责,而被告只是提供便利。

另外,按照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在租赁期内,甲方只负责出租土地给乙方使用,乙方的人身、财物、生产等安全及相关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全责,与甲方无关”。

该花木公司同时提到,事故发生时间为冬天,开关水泵电闸的电工,在每天没有天亮时,就去负责开关电闸。电工作为一个普通人,对于所谓重工业污水的认识,这已经超出了一个普通人的认识,并且原告起诉书说其明知水受污染的情况下,仍然将水引入水渠,这是不符合事实和情理的,因为电工对被偷排后水体的情况并不知晓。另一方面,被偷排后的水,无色无味,对一个只负责开关电闸的电工来说,要检验水体是否受重金属污染,明显是严重超出一个电工的专业性范围。

焦点一:出租方有无义务监测水质

原告提出土地租金已包含灌溉用水的费用,土地提供灌溉用水是原、被告双方成立租赁关系的前提条件之一,故被告作为出租方应对灌溉水源负有管理、监测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灌溉用水,并非法定的义务,结合《土地租赁合同》,此亦不是双方约定的义务。为原告提供灌溉用水之便利,属于对租赁场地的公共水源的一般管理,并且未对灌溉用水单独收费。而原告作为专业的花木种植者,其自身应对灌溉用水负有直接的管理、监测义务。

焦点二:是否明知污染还引入入渠

这起案件另一争议点在于被告是否明知水被污染而引入水渠。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专业的花木种植者,在事发当天使用灌溉用水时未发现水源在颜色与气味上有异常,即使是离出水口处最近的其他租户发现出水口有黑色,亦以为是正常的。

另外,顺德区法院还确认了被告在事发后有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污染水源,有关水源的水质得到有效改善。

判决: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顺德区法院表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过错应举证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根据现有证据,被告在涉案水污染事件中并无过错。

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记者了解到,作为系列案,另有11名原告合此案共12件案件为同类案件,法院作出了同样的判决。在作出判决后,原告肖某不服该判决已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另外11名原告并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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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橡皮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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