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只有自然保护区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保护模式”
这一保护模式引发了业内的关注。有人点赞:大鹏半岛不是神农架那样面积广阔的生态区,生态系统也不能算特别突出,又是多样化区域,没必要机械照搬自然保护区这一模式。分区保护模式是较好选择。
“并非只有自然保护区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生态保护模式,设立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小区等同样也是一种保护模式,同样可以找出法律和政策依据,而且大鹏的分区保护模式是基于生态控制线制度,不能因为名字称谓的变更就想当然地认为是不受限制的区域。”深圳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研究员王勇军说,在有些城市实践中,这些模式也起到很好的保护生态作用,“例如香港的森林公园、深圳的梧桐山公园生态保护就做得很好。”
他认为,大鹏新区的生态分区保护模式对不同特征的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灵活采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小区等多种保护模式,通过差异化保护管理,使生态保护在维护、保持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的条件下,更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大家对各种保护模式的法律效力了解可能不是特别清晰”。市环科院生态所所长叶有华介绍,“听得最多的可能就是以国务院令形式颁布的《自然保护区条例》,其实包括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中央、广东省都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国务院办公厅的《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林业部的《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都是具有强制效力。”
王勇军对这个问题还有更深的思考:“分区保护模式是一种基于生态控制线制度、具有法律框架约束的多种保护模式的集合,是一种更为精细化的保护模式。”他特别强调:深圳有立法权,目前国家要求一区(自然保护区)一法,深圳不但可以做到一区一法,还可以实现一园(如森林公园)一法,又如生态廊道的保护,设立“大鹏半岛生态廊道保护林带”并不是空洞学术概念,通过当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护林队伍加强巡护,严格执行现有的林业法律、法规和规定,完全可以实施有效的保护管理。
专家建议推进管理机制创新实现保护主体的多样化
分区保护模式是保护模式的“混搭”,实现差异化精细管理,势必对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如果实行分区保护,必须要创新与这一模式相配合的管理机制。”王勇军是福田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工作的专家,关注环保事业20余年,他认为要真正实现有效的生态保护,模式选择固然重要,实现有效管理更为重要。
业内人士认为,设立自然保护区可以实现最刚性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内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的管理非常严格,尤其是核心区,一旦批准成立则禁止人进入,除非批准范围内的科学研究活动。缓冲区的外围划为实验区,才可以进行科学试验、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因此在大鹏半岛设置自然保护区,由市主管部门用国家最严格的措施,对保护区范围进行保护管理。”
对此观点王勇军结合多年自然保护区管理经验谈了自己的感受:“表面上看自然保护区模式是各种保护方式中最为刚性的,理论上的确如此,但这并不代表在实践中自然保护区就一定能管理好。”他认为,自然保护区虽然有国家出台的相关条例作为依据,但在管理上缺乏执法手段。管理部门只有三种情况下可以罚款: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碑的、在保护区内搞科研活动不提供副本的以及不遵守保护区制度且不听劝告的。以福田区红树林保护区为例,虽然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但一段时期内村民们在保护区内乱搭建、生火做饭,在祭祖时燃香烛放鞭炮,管理人员也无可奈何,至于在保护区内砍树、打猎、非法开垦等行为,保护区没有执法权,需要求助当地政府的相关执法部门。
王勇军认为,根据自然保护区人员编制规范,大鹏半岛整体设立自然保护区,按目前情况只能配备10多个财政人员编制,但大鹏半岛临近城市,人类活动频繁,又临海,地理条件复杂,而且根据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要设立核心区、实验区、缓冲区等,“战线拉得这么长,根本没办法管,没有当地政府的参与,单凭保护区自身,很难真正实现有效管理。”
“分区保护模式强调当地政府参与管理,目的是发挥新区政府生态保护的职能作用,并组织领导办事处、社区形成生态保护的合力,因此,政府参与管理的分区保护模式更有利于保护。”大鹏新区相关人士也认为,自然保护区模式的管理主体比较单一,而实现保护主体的多元化应该是今后的方向,“这在香港,已经有成功经验,只有创新机制,让各级政府、社区、原住民都参与生态保护,甚至吸引社会组织、企业来参与保护,实现保护主体多样化,才能拧成一股绳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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